日前,昆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昆明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實施細則》從房源管理、準入管理、租賃管理、退出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并明確提出,申請人年滿18周歲,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所申請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所在的縣(市)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在本市未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可以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租金不超過市場價的85%
(相關資料圖)
《實施細則》提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租金由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自主確定,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實施。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綜合考慮房屋建設、維修和運營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不超過市場租賃住房租金的85%執行。市場租金評估周期原則上不低于2年。
申請人可通過登錄昆明安居網自行填寫申請表,或到主城區各便民服務點由工作人員協助填報;申請人也可到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填報租房申請,由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將申請人信息統一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負責對申請數據進行提取匯總,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自有產權住房等信息的數據核對工作,并將核對結果錄入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審核未通過的,申請人可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復核流程參照公共租賃住房資格復核程序執行。
自行選定項目房源
具備出租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納入全市統一分配管理,申請家庭經審核通過后,通過網簽、網備的形式,自行選定項目房源(先到先得),同項目運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登錄昆明市保障性住房業務管理系統,與資格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在線簽訂租賃合同。保障性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年、不超過3年,收取租金數額不得超過3個月,收取押金數額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委托銀行等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押金進行監管。
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向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同意后續簽租賃合同。
企業職工可通過團租方式申請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縣(市)區內獲得其他住房的,應向項目產權或運營(管理)單位如實申報,經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自動解除租賃合同,并按期騰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或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按照市場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解除租賃合同并騰退保障性租賃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保障性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
《實施細則》提出,為優化我市營商環境,保障性租賃住房可優先面向在昆大中型企業職工供應,企業可通過團租方式統一為職工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
來源:昆明日報
責編:王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