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普通的購房者很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是勢單力薄,面對財大氣粗的開發商很難發出自己的聲音;另一方面,對于購房知識的匱乏也導致購房者無法找到正確的方法維權。好不容易買了房子,是誰都不愿意自己的房子出了問題被逼選擇退房。但是現實是無奈,總會遇到令人失望的開發商。為了維護我們的權益,退房是最好的選擇。今天小編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相關知識,希望給大家的幫助。
一:延遲交房
此現象比較嚴重,延遲交房是指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一般約定的延遲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二: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
根據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購房人應當騰空房屋,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三: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
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四:拿不到產權證
由于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另外,由于前幾年一些房地產運作不規范,一些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人入住多年后無法拿到房屋產權證,購房人也可以要求退房。
五:無法得到貸款
在簽訂合同時,除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外,都有對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的約定。如果是公積金貸款,需要開發商出具相關資料,交由公積金歸集部門審核。如果開發商提供的資料顯示出不具備公積金貸款條件,購房人因此而不能取得公積金貸款,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同樣,如果因開發商的原因購房人無法辦理商業按揭貸款的,也可以依照合同規定退房。
六: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
套內建筑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這突破了以前按建筑面積來測量的“慣例”。
七:房屋質量不合格
房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的“硬傷”,目前北京房地產市場較少發生。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是開發商難以拿到《竣工備案表》,無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據悉,到目前為止,北京法院還沒有由于房屋質量不合格而判決退房的案例。
八: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退還全部已付款,并付給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而發生的檢測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九: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
根據2003年出臺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的,法院也會支持。一般認定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導致房內空氣質量差影響室內居住人的健康、房內噪聲影響居住等。
十:開發商把房子抵押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沒有告知購房人房產已經被抵押的情況下賣房,合同無效,購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購房者在買房之后雖然也是允許退房,但要是并不具有法定的情形或者不屬于雙方約定的退房情形,此時購房者要求退房就是違反合同約定的,開發商有權拒絕退房。換言之,也就是要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或者雙方約定的情形下,那么才會允許購房者退房。